一、变更抚养关系是否可以协议
协议更迭承担抚育之责的过程亦可实现。在双方法律主体就此达成共识,并且改变履行责任者,确实能为子女带来最大益处的情况下,相关法规通常会尊重并承认此类通过协议调整的方式。这有助于以更为柔和的方式解决抚育之责的变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变更抚养关系需要的费用由谁承担
在涉及到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程序之中所出现的相应费用支出,一般的惯例均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商来确立各自应承担的比例。
然而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便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裁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后再作出判定。一般来说,如因其中一方行为不当或者存在严重过失而导致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性,那么在此类情形下,法院很有可能会做出决策,命令该方承担更大程度上的费用责任。但是,如果双方均未表现出重大过失行为,且并无明显的道德、性格等方面问题,那么这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便可以依据双方的经济实力量化之后,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与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变更抚养关系以谁的名义起诉
关于变更抚养关系之诉,通常会有下列人员以其自身名义提出诉讼:首先,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由于他们可能认为现有的抚养方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存在负面影响,因此要求对抚养权进行变更;其次则包括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该方可能认为个人在经济实力和教育背景等方面具备更为优越的条件,能够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故而请求变更抚养权。总而言之,任何与变更抚养关系直接相关并具有合法权益的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协议变更抚养权,双方法律主体达成共识且确为子女最佳利益时,法律常予认可,促进温和过渡,减少对孩子的不利影响。但关键在于,协议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杜绝欺骗、威胁等不当行为。